進貨拿不到發票,很多中小企業主、小店家第一反應是「又不是我不開,是對方不給,為什麼罰我?」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稽徵機關會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也就是說,即使你是買受人、不是漏開發票的那一方,只要該拿的進項憑證沒拿到,就可能被罰。
不過,這條規定不是沒有出口。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規定,在未經他人檢舉、也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如果進貨的營利事業已經「自行提出檢舉」,或已經「取得該進項憑證」,就可以免予處罰。另一種情況是,你已經誠實入帳,還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並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查證屬實,同樣免罰。
換句話說,真正決定你會不會被罰5%的關鍵,不只是「有沒有拿到發票」,而是你有沒有在稽徵機關找上門之前,先把事情處理好、揭露清楚。
# 稅捐稽徵法44條到底在罰什麼?進貨未取得發票也會中?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理的是「應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的處罰。條文針對營利事業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實務上最常見的狀況,就是買方明明有進貨、有付款,卻沒有拿到統一發票。
很多老闆會問:「漏開發票的是賣方,為什麼罰買方?」原因在於稅法對憑證的要求是雙向的。賣方有開立與給與憑證的義務,買方也有取得與保存憑證的義務。當賣方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買方就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這時如果買方也沒有主動處理,一旦稽徵機關查核,買方就可能因為「進貨未取得發票」而面臨5%罰鍰。
但要注意,這裡的5%是「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計算,不是隨便抓一個數字。稽徵機關會依實際查得的交易金額來認定,所以保留交易過程的相關證明,例如合約、送貨單、匯款紀錄,就非常重要。
# 符合哪些要件可以減免處罰?檢舉、補憑證、誠實入帳揭露
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有兩大類情況可以免予處罰:
第一類是「時間點」問題。在未經他人檢舉、也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進貨的營利事業已經提出檢舉,或已經取得該進項憑證。白話說,就是你在「還沒被人抓」之前,自己要嘛去檢舉賣方,要嘛趕快把發票補回來。
第二類是「誠實揭露」問題。你已經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並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這條路適合確實有交易、有付款、有送貨,但一時之間拿不到發票的營利事業。重點是「誠實」與「揭露」,不是把成本藏起來。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檢舉免罰」會成立。當買方主動檢舉賣方未開發票,等於在稽徵機關調查前就先讓問題浮上檯面,符合減免處罰標準的條件,所以買方即使未取得憑證,仍有機會免罰。
# 實務案例:乙檢舉甲未開發票,為什麼乙可以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曾舉例,甲營業人是銷售人,乙營業人是買受人,雙方在某年初簽訂勞務承攬契約。甲收受銷售款項後,沒有依規定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給乙,導致乙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是乙提出檢舉。
後來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確實未依規定給與統一發票給乙。但因為本案是在未經他人檢舉、也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乙就已經自行提出檢舉。乙雖然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但符合上開減免處罰規定,所以得免予處罰。
這個案例的重點有兩個:第一,乙不是漏開發票的一方,而是買受人;第二,乙在稽徵機關調查前就主動檢舉,因此取得免罰資格。對中小企業主來說,這代表當你發現賣方不開發票時,與其放著不管,不如盡快處理,因為「時間點」往往是能不能免罰的分水嶺。
# 進貨未取得發票,我該先補憑證還是先檢舉?
這要看你的交易狀態。如果賣方還願意補開發票,最直接的作法就是盡快取得進項憑證。只要在未經他人檢舉、也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到憑證,就符合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的條件。
如果賣方不願意補開,或者已經聯絡不上,則可以考慮提出檢舉。案例中的乙營業人就是因為自行提出檢舉,最後免予處罰。但要注意,檢舉不是「報復」,而是讓稽徵機關在調查前知道這筆交易有憑證問題,同時也讓自己符合減免處罰的規定。
另外,如果交易已經誠實入帳,也有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則可以走「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這條路。這通常需要會計師協助確認揭露方式與文件完整性,避免因為揭露不完整而喪失免罰機會。
# 誠實入帳+送貨單+付款證明,為什麼還要「揭露」?
因為稅捐稽徵法第44條的處罰基礎是「未取得憑證」,而不是「有沒有這筆交易」。就算你真的有進貨、有付款,只要沒有合法憑證,形式上仍然符合處罰要件。所以減免處罰標準才會要求「已誠實入帳」之外,還要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並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這裡的「揭露」是關鍵。它讓稽徵機關知道:這筆交易存在、金額明確、付款流程清楚,只是憑證取得有問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才能免予處罰。換句話說,誠實入帳是基本,揭露才是讓你從「可能被罰」走到「免罰」的那一步。
對小店家或中小企業主來說,最容易忽略的就是「送貨單」和「支付貨款證明」。很多交易用現金支付,沒有匯款紀錄,也沒有簽收單,等到要主張免罰時,才發現舉證困難。所以平時就要養成保留交易文件的習慣,這比事後補救有效得多。
# 常見問題 FAQ
Q1:進貨未取得發票,一定會被罰5%嗎?
不一定。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會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但若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例如在未經檢舉、未調查前已提出檢舉或已取得進項憑證,或已誠實入帳並揭露,則可免予處罰。
Q2:賣方不開發票,我提出檢舉就不會被罰嗎?
若在未經他人檢舉、也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由進貨的營利事業自行提出檢舉,符合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得免予處罰。國稅局公布的案例中,買受人乙就是這種情況。
Q3:已經誠實入帳,但沒有送貨單和付款證明,還能免罰嗎?
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要求「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所以只有入帳通常不夠。建議平時就保留送貨單、簽收紀錄、匯款或轉帳證明,以備查核。
Q4:自行在申報書揭露,和會計師簽證揭露有什麼不同?
兩者都是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允許的揭露方式。重點是在稽徵機關發現前完成揭露,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實務上可與會計師討論哪一種方式較適合你的申報情形。
Q5:進貨未取得發票的5%罰鍰,是怎麼計算的?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是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不是按申報金額或推估金額,而是以稽徵機關查明的交易總額為基礎。
進貨未取得發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罰鍰、減免處罰標準的適用,往往卡在時間點、文件完整性與揭露方式。歡迎聯絡承炘會計師事務所,我們可協助中小企業主、小店家與投資人檢視交易憑證、判斷是否符合減免處罰要件,並在稽徵機關調查前妥善處理。
延伸閱讀: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實際稅務處理應依個人具體情況及最新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