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原則上課的是房地合一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屬於所得稅的範疇。但如果你賣房的頻率太高、規模太大,國稅局可能改認定你是在「經營事業」,除了所得稅之外,還要再課營業稅。
關鍵判斷標準是財政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這號令釋放寬了過去的認定方式,不再死板地以「一年賣幾戶」來判斷,改採四項要件「符合其中之一」就課營業稅。但同時也給了兩條除外規定: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就不在此限。
以下逐一拆解這四要件、兩除外,以及實務上最常踩到的爭議。
# 106年令釋的四個要件是什麼?
根據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只要符合以下任一要件,自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條文特別註明,除了有形的營業場所之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這是很多小店家或投資人容易忽略的地方。你以為只是在591或某個平台上掛物件賣房,但在稅務認定上,這可能已經構成「固定營業場所」。
(二)具備營業牌號
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只要有招牌、有對外使用的名稱,就算。實務上,就算你只是掛個布條寫「XX房屋自售」,都可能被認定具備營業牌號。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只要被查到有請人幫忙處理銷售相關事務,就符合這一款。
(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
這一款是核心,但也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條文同時規定了兩項除外: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 六年與十年的除外規定怎麼算?
令釋第二點明確定義了計算方式:
「房屋取得後逾6年」:指自房屋完成所有權登記日起,至訂定房屋銷售契約日止,連續持有超過6年。
「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指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屆滿10年,或至建造執照核發日屆滿10年,擇一認定。如果是因繼承取得,自被繼承人取得所有權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配偶間贈與或依民法第1030條之1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者,自配偶他方原取得所有權之日起算。
這裡的關鍵是:如果你符合第四款的「經常性銷售」行為,但只要持有房屋超過6年才賣,就不會被課營業稅。這是106年令釋給長期持有者的重要保護。
# 營業稅跟所得稅到底差在哪裡?
這是最多人搞混的地方。簡單說:
所得稅(房地合一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是針對「財產交易增益」課稅,只要你賣房有賺錢,原則上就要申報。
營業稅是針對「銷售貨物或勞務」課稅。當國稅局認定你的售屋行為已經構成「營業人」——也就是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有經常性銷售行為——你就進入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兩者可能同時存在。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是:納稅義務人已經申報了房地合一稅,卻仍收到國稅局通知要辦理稅籍登記、繳營業稅。
國稅局曾查獲實際案例:某甲君陸續出售多筆自行興建的房屋及坐落基地,雖已申報房地合一稅,但房屋取得皆未逾6年,土地持有也未滿10年,屬於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行為,被查獲後除補辦稅籍登記、補繳營業稅外,還因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受罰。
如果你被要求補設稅籍,原本申報的個人房地合一稅可以申請註銷,改將售屋所得合併到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避免重複課稅。
# 常見爭議:設網站賣房就被認定有「固定營業場所」?
這是106年令釋發布後最常被討論的爭議點。
令釋明確把「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列為固定營業場所的一種。有稅務新聞就提醒,就算只是架設網站、加入拍賣網站賣房,國稅局查到也算數。
但這裡有個實務上的灰色地帶:單純在房仲平台上刊登物件,跟「自己架設一個專門賣房的網站」,認定上可能有差異。令釋的文字是「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前者指的是自己建置網站,後者是在拍賣平台上經營。如果你只是把房子委託給房仲,由房仲在591刊登,那跟你自己在591「自售」且頻繁操作,被認定為固定營業場所的風險是不同的。
無論如何,只要你的售屋行為已經符合「經常性或持續性」這個第四要件,再加上任何一個前三個要件,課稅風險就大幅上升。這也是為什麼令釋特別給了6年/10年的除外規定——長期持有的單純交易,不會因為你不小心設了個網站就被當成營業人。
# 一次性大量交易但持有8年,會被課營業稅嗎?
曾有納稅義務人一次性大量交易,被稅捐稽徵機關要求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然而該不動產持有長達8年,顯然並非一段期間內反覆多次的交易,納稅義務人不服而提起上訴。
這個案例的關鍵在於:持有8年已經超過令釋的6年門檻,符合第四款的除外規定。一次性的大量交易,如果標的持有期間夠長,不應該被認定為「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
這也呼應了令釋的立法意旨:區分「個人財產管理行為」與「營利事業營業行為」。長期持有後出售,本質上偏向財產管理;短期內反覆買賣,才偏向營業行為。
# 法拍屋的營業稅怎麼認定?
令釋第一點就寫明「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法拍屋明確納入規範範圍。
也就是說,如果你標購法拍屋後再出售,適用的判斷標準跟一般購屋出售完全一樣。如果持有未滿6年、又有經常性銷售行為或其他要件,就可能被課營業稅。
實務上,法拍屋投資者因為通常是短期持有、快速轉手,被認定為營業人的風險相對較高。建議在投標前就先確認持有期間的規劃,以及銷售方式是否會觸發前三個要件的任何一個。
# 常見問題 FAQ
Q:我一年只賣一間房,會被課營業稅嗎?
106年令釋已經不採用固定戶數作為判斷標準。重點是四要件中是否符合任一項。如果你一年只賣一間,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沒有營業牌號、沒有僱用員工,也不構成「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行為,就不會被課營業稅。
Q:我在591自售房子,會被認定有「固定營業場所」嗎?
令釋的文字是「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單純在房仲平台刊登自售物件,是否等同「加入拍賣網站」經營,實務上會綜合判斷你的銷售頻率與規模。如果只是一次性自售,被單獨認定為固定營業場所的風險較低;但如果同時有經常性銷售行為,風險就會疊加。
Q:我已經申報房地合一稅了,為什麼還被要求繳營業稅?
房地合一稅是所得稅,營業稅是銷售稅,兩者的課稅要件不同。國稅局是依據106年令釋判斷你的售屋行為是否構成「營業人」。如果構成,除了營業稅,原本的房地合一稅申報也可以申請註銷,改走營利事業所得稅。
Q:持有超過6年就一定不會被課營業稅嗎?
令釋第四款的除外規定是「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但要注意,前三個要件(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僱用員工)並沒有6年的除外規定。如果你設了固定營業場所或僱用員工,就算持有超過6年,仍可能被課營業稅。6年除外只適用於第四款的「經常性銷售行為」判斷。
Q: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但房子蓋好後馬上賣,會被課營業稅嗎?
令釋規定「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計算方式是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房屋核准拆除日或建造執照核發日屆滿10年,擇一認定。如果符合這個條件,就不會被認定為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行為。但同樣地,前三個要件仍然獨立判斷。
個人售屋的營業稅認定,涉及106年令釋的四要件判斷、6年/10年除外規定的計算、以及與房地合一稅的交互影響。每個案件的持有期間、銷售方式、是否設網站或僱用員工,都會影響最終的課稅結果。歡迎聯絡承炘會計師事務所,如果你正在規劃售屋、已經收到國稅局通知,或想確認自己的交易是否會觸發營業稅,我們可以協助你進行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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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實際稅務處理應依個人具體情況及最新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