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中小企業主或小店家在處理遺產稅申報時,只知道夫妻離婚可以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卻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果生存配偶是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也同樣可以行使這項權利。申報時把這筆請求權金額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就能合法降低遺產稅負擔。
但這項節稅工具有一個關鍵的「但書」:扣除歸扣除,錢要真的給。納稅義務人必須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把這筆請求權金額的財產實際給付給被繼承人的配偶。如果沒給、或給少了,國稅局會就未給付的差額追繳遺產稅,還要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簡單說,這是「先抵稅、後給付」的設計,目的是防杜生存配偶「假行使真扣除」——申報時說要行使請求權來節稅,實際上根本沒把財產給配偶。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怎麼算?一個簡單例子看懂
這項請求權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030條之1。核心概念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一方死亡),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果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用一個簡化例子說明:假設被繼承人死亡時,婚後財產扣掉債務後剩餘 3,000萬元;生存配偶的婚後財產扣掉債務後剩餘 500萬元。雙方差額是 2,500萬元,平均分配後,生存配偶可以主張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就是 1,250萬元。
申報遺產稅時,這 1,250萬元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遺產稅的稅基就少了 1,250萬元。對於適用較高稅率級距的遺產案件,省下的稅額相當可觀。
要注意的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不列入婚後財產的計算範圍。另外,如果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 主張請求權跟繼承遺產,兩件事會衝突嗎?
這是很實務的問題。很多繼承人會困惑:生存配偶一邊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一邊又跟其他繼承人一起分遺產,這樣可以嗎?
可以的,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性質是債權請求權,生存配偶是基於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而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主張一筆債權;遺產繼承則是基於繼承人身分去分配剩餘的遺產。
換句話說,生存配偶可以先以「債權人」身分拿走這筆請求權金額,剩下的遺產才由全體繼承人(包括生存配偶)按應繼分分配。實務上,這筆請求權金額是從遺產中優先減扣清償的概念。
但也要提醒,如果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產分割有爭議、還在打民事訴訟,這確實可能影響給付的時程。這種情況是否構成「特殊原因」而可以報請國稅局核准延期,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建議事先向稽徵機關確認。
# 1年給付期限怎麼起算?逾期會怎樣?
起算點是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注意,不是申報日、不是核定日,是「拿到證明書」的那一天開始算1年。
如果逾期未給付,法律效果是:
- 國稅局就未給付或給付短少的差額,追繳應納遺產稅
- 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追繳的核課期間是「期限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
舉例來說,假設國稅局在某年3月1日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給付期限就是次年3月1日前。如果到期時還有一筆 500萬元的請求權金額沒給付,國稅局可以在期限屆滿翌日起的5年內,就這 500萬元對應的稅額追繳,並加計利息。
# 有特殊原因無法在1年內給付怎麼辦?
可以報請國稅局核准延期。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如果有特殊原因,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者,就不會被補徵遺產稅及加計利息。
什麼算「特殊原因」?實務上的標準是「客觀上不可合理期待納稅義務人於1年內給付」的情形。例如繼承人之間因遺產分割無法達成協議、已提起民事訴訟,導致無法確定請求權金額及相當於該金額的財產,就可能被認定為特殊原因。
但要注意,不是所有訴訟都可以自動延期。有判決曾認為,單純「繼承人間因遺產分割無法達成協議,尚在民事訴訟中」不當然構成特殊原因,仍需個案認定。建議有延期需求時,及早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不要等到期限快到了才處理。
# 給付的財產標的有沒有限制?
給付的財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的遺產。有一個重要的例外要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履行給付的財產標的。
這是因為這類擬制遺產雖然會被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它本質上已經贈與給配偶了,不應該再用來當作「給付給配偶」的財產。國稅局對此有明確的原則。
另外,生存配偶行使請求權時,必須向其他繼承人行使「特定內容之權利」,取得特定物的實際管領,才能達到差額分配的目的。不是說請求權一經行使,就當然可以主張管領某特定財產。
# 請求權時效是幾年?知悉後2年、最長5年
這是另外一個容易搞混的時效規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注意,這裡的時效跟遺產稅申報的1年給付期限是不同的東西:
- 2年/5年時效:是生存配偶「什麼時候可以行使請求權」的時效,過了就不能再主張
- 1年給付期限:是「已經申報扣除後,什麼時候要實際把財產給出去」的期限,過了會被追稅
所以實務上流程是:生存配偶要在2年時效內行使請求權(通常申報遺產稅時就會一併主張),然後在國稅局核發證明書後1年內完成給付。
# 需要保存什麼文件?
既然是「先扣除、後給付」的設計,保存給付證明就非常重要。國稅局會列管這類案件,必要時會要求提示移轉財產的明細及移轉事實證明文件。
建議保存的文件包括:
- 不動產:移轉登記完成後的謄本、異動索引
- 存款:匯款單、轉帳紀錄、帳戶明細
- 有價證券:集保或股務的移轉紀錄
- 其他動產:交付的簽收紀錄、公證文件
這些文件要保存到國稅局的核課期間屆滿為止。
# 常見問題 FAQ
Q:遺產稅申報時忘記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補嗎?
如果還在核課期間內,可以透過更正申報的方式向國稅局補主張。但要注意請求權本身的2年時效是否已經過了。建議盡快向國稅局或專業會計師確認。
Q:生存配偶同時是繼承人,請求權金額跟應繼分怎麼區分?
請求權金額是從遺產總額中先扣除,當作生存配偶的債權來清償;剩下的遺產淨額,才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分配。生存配偶拿到的請求權金額,屬於其債權的清償,不是繼承所得,兩者法律性質不同。
Q:國稅局怎麼知道我有沒有在1年內給付?
國稅局會將這類案件專案列管,在期限屆滿後會要求提示給付證明。如果沒有提示或給付不足,就會發單補稅。
Q:如果給付的財產價值超過或不足請求權金額怎麼辦?
原則上應以相當於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來給付。如果給付的財產價值有落差,國稅局會就「未給付或給付短少的差額」來追繳對應的遺產稅。
Q:請求權可以拋棄嗎?拋棄後還能主張嗎?
實務上認為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預為拋棄是無效的。但在具體個案中,如果已經合法拋棄,可能就無法再主張。建議在簽署任何拋棄文件前諮詢專業意見。
遺產稅申報涉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時效判斷、給付期限控管,以及與繼承人間的協調,每一個環節出錯都可能導致補稅加利息。歡迎聯絡承炘會計師事務所,我們協助中小企業主與家庭處理遺產稅申報及相關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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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實際稅務處理應依個人具體情況及最新法令規定辦理。